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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华期货: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草案)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7 17:25:42

证券代码:603093 证券简称:南华期货 公告编号:2025-043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及相关制度(草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基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境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法律、法规对在境内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一条 为维护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第一条 为维护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公司客户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 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
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 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在
新任法定代表人产生之前,原法定代表人仍
应履行职责。
原章程无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董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指公司的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董事会秘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
书、财务负责人。 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商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公司变更业 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务范围,须经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国家证券期货监督管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 理部门批准或备案,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等权利。 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万股,
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 A 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 A股,H 股【】股。公司的全部股份为普通股, 股【】股,H 股【】股。公司的全部股份为普
不设置优先股。 通股,不设置优先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一元。 面值,每股一元。
原章程无 第二十条 第三款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数为 4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一元。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公司股票上 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的公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导致 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 监管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 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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