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亦科技: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手续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5 20:17:42
证券代码:301208 证券简称:中亦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4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
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手续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备案手续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委派的人士办理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贯彻落实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司法》,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
化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监事会取消后其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上述取消监事会的实际情况,同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对《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全文:相关条款中涉及“股东大会”的表
1 全文:股东大会、或 述均相应修改成“股东会”,“或”修改
为“或者”,相关条款不再逐一列示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
需要,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
要,规范北京中亦安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
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
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
2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
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上市公司
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章
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
程。
范运作指引》)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在中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的基础
司是在中亦安图科技发展(北京)有
上,于 2012 年 6 月 25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
限公司的基础上,于 2012 年 6 月 25
3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原北京市工商行政
日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管理局海淀分局注册登记,现公司注册登
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
记机关变更为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营业执照号 110108009027076。
91110108782543551R。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4
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
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
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5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6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7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秘书、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
8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
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