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如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24 16:57:32
证券代码:301302 证券简称:华如科技 公告编号:2025-033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24日召开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 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华如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 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行事务的董事。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高级管理人员。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书。 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明面值。 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在中国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系由李杰、韩超、刘旭凌
第十九条 公司系由李杰、韩超、刘旭凌 3位自然人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3位自然人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表格略)
……(表格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为3000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586.5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 15,586.5万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公司的股
通股15,586.5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15,586.5万股,其他类别股
0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的除外。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收购公司的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 ;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必需。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 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