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世纪: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20 17:03:34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 393 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 63 层
电话:0731-82953778 传真:0731-82953779 邮编:410000
网站:www.qiyuan.com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纪”、 “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含本所签字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发行人向本所保证:发行人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书面资料或口头陈述,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资料;发行人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资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三)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对于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对从国家
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保荐机构等机构(以下统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在履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注意义务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经核查和验证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从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本所在其经该公共机构确认后,将其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对于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发行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审慎核查后作出判断。
(四)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法律适用区域的法律事项发表意见,也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文件或中国境外律师出具的文件中某些数据和/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或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所根据法定要求对有关事项发表的结论性意见,仅根据本所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其他方面的一般知识而作出判断,因此,本所提请本法律意见书的使用者结合本所的法律意见及其他专业知识进行综合判断。
(六)本所同意发行人在本次发行的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本次发行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目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正文......6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6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6
四、 发行人的设立......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9
六、 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9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9
八、 发行人的业务......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0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3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4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15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5
二十一、 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6
二十二、 结论意见......16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简 称 指 释义
发行人、创世纪、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劲胜有限 指 东莞劲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劲胜智能 指 广东劲胜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系发行人曾用名
深圳创世纪 指 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子公
司
创世纪投资 指 创世纪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及间接持股
100%的子公司
工装广东 指 创世纪工业装备(广东)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
的子公司
赫勒浙江 指 赫勒精机(浙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子公
司
东莞劲胜精密 指 东莞劲胜精密电子组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
子公司
东莞华程 指 东莞华程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子公
司
劲胜劲祥 指 东莞劲胜劲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直接持股 100%的
子公司
创群精密 指 东莞市创群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
公司
宜宾创世纪 指 宜宾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
司
西安创世纪 指 创世纪装备(西安)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
公司
湖州创世纪贸易 指 湖州市创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
司
创智激光 指 深圳市创智激光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51%
的孙公司
无锡创世纪 指 无锡市创世纪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司
浙江创世纪 指 浙江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司
香港台群 指 香港台群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
司
深圳台群装备 指 台群智能装备(深圳)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
孙公司
广东华赛 指 广东华赛智能软件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51%的孙公
司
广州霏鸿 指 广州市霏鸿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50.82%的
孙公司
工装浙江 指 创世纪工业装备(浙江)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
的孙公司
简 称 指 释义
赫勒江苏 指 赫勒精机(江苏)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75%的孙公
司
苏州台群 指 苏州市台群机械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公司
深圳台群电商 指 深圳市台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孙
公司
华领智能 指 深圳市华领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60%的孙
公司
无锡创群 指 无锡市创群数控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
的孙公司
越南台群 指 台群(越南)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系发行人间接持股 100%的
孙公司
本次发行 指 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
A股 指 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人民币
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