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基股份: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邢雁)
公告时间:2025-06-19 20:00:44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台基股份
股票代码:300046
信息披露义务人:邢雁
住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
通讯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62号
股权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间接方式、表决权委托)
签署日期:二〇二五年六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其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如下程序:1、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内部程序;2、取得湖北省国资委批复;3、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经营者集中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批通过(如需)。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及通过审批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
第一节 释义......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6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7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3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3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3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4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2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 指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台基股份/ 指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邢雁
目标公司/控股股东/ 指 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
新仪元/标的公司
湖北省国资委 指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长江产业集团/受让 指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方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邢雁、颜家圣、康进、
吴拥军、徐遵立、吴建林、占超、骆宗明、张军、张桥、
林庆发、雷成斌、张永安、黄启斌、孙明清、韩晓、贾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海燕、徐光华、方立峰、闫斌、张志平、李新安、邹宗
林、王力华、吕建忠、李万德、何平安、杨成标、徐亚
光、宫鑫关于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转
让暨控制权转让协议》
《表决权委托协议》 指 《关于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表决权
委托协议》
《质押合同》 指 《关于襄阳新仪元半导体有限责任公司之股权质押合
同》
邢雁、颜家圣、康进、吴拥军、徐遵立、吴建林、占超、
骆宗明、张军、张桥、林庆发、雷成斌、张永安、黄启
股权出让方/表决权 斌、孙明清、韩晓、贾海燕、徐光华、方立峰、闫斌、
委托方/股权质押方/ 指 张志平、李新安、邹宗林、王力华、吕建忠、李万德、
邢雁等30人 何平安、杨成标、徐亚光、宫鑫等30人,持有目标公司
1,725.26万股(每1股对应1元注册资本),占目标公司总
股本的95.83%
《股权转让协议》中,乙方1邢雁系上市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和目标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方2颜家圣
系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乙方3康进系上市公司副
核心人员股东 指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乙方4吴拥军系上市公司董事、
副总经理,乙方5徐遵立系上市公司监事,乙方6吴建林
系上市公司董事、财务负责人,乙方7占超系上市公司
监事。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乙方6、
乙方7合称“核心人员股东”
标的股权/目标股权 指 《股权转让协议》转让的新仪元股权5,767,590股(对应
标的公司注册资本5,767,590元)
本次权益变动/本次 指 长江产业集团通过收购新仪元股权、表决权委托,间接
收购/本次交易 控制上市公司
《表决权委托协议》中的委托方将其合计持有目标公司
本次表决权委托 指 11,485,010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在委托期限
内独家、无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长江产业集团行使
长江产业集团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表决权委
托协议》中委托方代扣代缴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之
本次表决权委托期限 指 日起(如长江产业集团未代扣代缴的,自《股权转让协
议》约定的5,767,590股股权过户登记至长江产业集团名
下之日起)至长江产业集团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达到
51%之日止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报告书中所涉数据的尾数差异或不符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为邢雁先生。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邢雁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42060119**********
住所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街**号
通讯地址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 162 号
是否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权益变动前,除台基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涉及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为了台基股份长远稳健发展,邢雁先生拟将台基股份控股股东新仪元的控制权转让给长江产业集团。本次权益变动旨在充分利用长江产业集团在整合资源、产业规划、资金和人才等方面的优势,为上市公司业务发展赋能,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及管理效率,促进上市公司稳定发展,增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提升对社会公众股东的投资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计划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果根据后续实际情况需要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仪元54.98%的股权,通过新仪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34,229,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4.47%,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新仪元41.23%的股权,通过新仪元间接持有上市公司25,671,95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0.85%。
新仪元持有上市公司26.32%股份,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长江产业集团持有控股股东新仪元32.0369%股权,出让方将剩余的63.7949%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独家、无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长江产业集团行使。长江产业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6月18日,长江产业集团与新仪元股东邢雁等30人、新仪元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新仪元5,767,590 元 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占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32.0369%。同日,长江产业集团与新仪元股东邢雁等30人、新仪元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参与股权转让的新仪元股东将剩余的新仪元11,485,010元注册资本合计63.7949%股权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在长江产业集团代扣代缴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税费之日起(如长江产业集团未代扣代缴的,自《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5,767,590股股权过户登记至长江产业集团名下之日起)至长江产业集团持有目标公司股权比例达到51%之日止独家、无偿、不可撤销地委托给长江产业集团行使。本次协议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长江产业集团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成为上市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湖北省国资委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