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锂电: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3 19:14:4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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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th Floor,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210036,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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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6 月
目 录
第一节 引 言 ...... 4
一、律师声明事项...... 4
二、释 义...... 5
第二节 正 文 ...... 7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及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7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具体情况...... 9
三、本次归属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10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情况...... 14
五、本次调整、归属、作废及授予的信息披露...... 15
六、结论意见...... 16
第三节 签署页 ...... 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接受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对与本次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法律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 言
一、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事先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尽职调查,并获得相关方如下声明和保证:相关方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且力所能及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所有书面文件的签字和/或印章均属真实,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亦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对上述声明、保证之充分信赖是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基础和前提。
4、 本所律师对与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已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非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本所律师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律师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律师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所律师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认可或保证。
6、 本所律师同意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为本次激励计划所
制作的相关文件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但在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该等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引用后,涉及的相关内容应经本所律师再次审阅和确认。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释 义
在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根据上下文另作解释,否则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华盛锂电 指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 指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
性股票、标的股票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本次调整 指 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本次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
本所/本所律师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
《审计报告》 指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容
诚审字[2025]230Z1663 号)
本所出具的《关于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及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
《披露指南》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
披露》
《公司章程》 指 《江苏华盛锂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其基本单位为“元”
日/天 指 日历日
中国/境内/中国境内/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内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及预留部分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归属、作废及授予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1、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在审议该等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
2、2024 年 6 月 29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监事会亦在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后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意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
3、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7 月 10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表
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4 年 7 月 1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4-034),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黄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就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4 年 7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6、2024 年 7 月 17 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
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38),根据公告,
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 2023 年 12 月 28 日至 2024 年 6
月 28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不存在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7、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