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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方: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12 17:34:39

证券代码:600120 证券简称:浙江东方 公告编号:2025-032
债券代码:138898.SH 债券简称:23 东方 01
债券代码:240620.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01
债券代码:241264.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K1
债券代码:241781.SH 债券简称:24 东方 03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84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 年 5 月 22 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 2024 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 3,415,381,492 股,扣除
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 68,325,601 股,即以 3,347,055,891 股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
红利 0.8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81,152,694.84 元(含税)。公司本次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回购专用账户中的 68,325,601 股不参与分红,本次实
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为 3,347,055,891 股。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即: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347,055,891×0.084)÷3,415,381,492≈0.0823 元/股。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
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823)÷(1+0)=(前收盘价格-0.0823)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6/19 - 2025/6/20 2025/6/2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存放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浙江省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桐乡市润桐控股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4 元,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
超过一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
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5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5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现金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对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8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关问题,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1-87600383
特此公告。
浙江东方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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