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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茂股份:2024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6-10 17:46:41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承义法字第 00141 号
致: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唐民松、李宏成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与要求,就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的。
本次股东会的提案,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届监事会提出。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已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人员、出席会议股东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
公告刊登于 2025 年 5 月 14 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距 2025 年 6 月 10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已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是 2025 年 5 月 30 日,与本次股东会会议
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6 月 10 日(星期二)14:30,在安徽省安
庆市大观区纺织南路 80 号公司会议室按公告的内容与要求如期召开。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
根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签名,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代表共8人,持有公司股份438,218,0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6.437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6 人,持有公司股份 8,246,675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8739%;均为截至 2025 年 5 月 30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
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律师。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逐个进行了投票表决,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表示异议。
会议审议议案:
(一)、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43,917,569股;反对2,455,980股;弃权9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3,947,569 股;反对 2,425,980 股;弃权 9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443,915,669 股;反对 2,451,980 股;弃权 9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43,921,369 股;反对 2,451,980 股;弃权 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443,890,369股;反对2,305,830股;弃权26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4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及薪酬执行情况的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443,472,763股;反对2,526,980股;弃权1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公司股东倪俊龙、左志鹏、胡孟春、戴黄清、刘春西、吴德庆、江鸣华因回避未参与本议案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公司关于拟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42,765,305股;反对3,595,244股;弃权10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公司 2025 年度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3,904,269 股;反对 2,500,580 股;弃权 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3,908,819 股;反对 2,477,680 股;弃权 78,2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65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2,838,105 股;反对 3,561,744 股;弃权 64,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关于制定《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3,923,569 股;反对 2,477,680 股;弃权 63,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2025)承义法字第 00141 号《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华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鲍金桥
经办律师:唐民松
李宏成
2025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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