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5年6月)
公告时间:2025-06-03 20:45:56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2025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的行为,落实累积投票制,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公司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在该投票方式下,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的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拟审议的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中予以特别指明,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应选董事的具体人数,同时披露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并进行特别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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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累积投票原则
第六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不同意相关候选人的,可以投出零票)。
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七条 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 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的股份总数,并在其选举的董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的选举票数。
第三章 累积投票当选原则
第九条 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本次当选董事。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若当选票数排名最低出现票数相同的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且均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该次股东会应就前述当选票数排名最低、票数相同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二轮选举。
根据应选董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的董事候选人,若因得票数低于出席股东会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导致无法当选的,则该次股东会应就因前述原因未当选的董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二轮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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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款二轮选举后仍无当选董事时,则应就缺额董事席位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查、召开股东会选举等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时,提案为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应当披露每名候选人所获得的选举票数以及是否当选进行特别提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低于”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现行以及新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