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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众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增加1%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6-03 18:02:44

证券代码:600888 证券简称:新疆众和 公告编号:2025-044
债券代码:110094 债券简称:众和转债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因可转债转股导致持股比例
增加 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疆众
和”)控股股东将其持有的“众和转债”转股导致所持股份增加,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
规定,控股股东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权益变动方向 比例增加
权益变动前合计比例 35.54%
权益变动后合计比例 36.81%
本次变动是否违反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否
是否触发强制要约收购义务 否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445 号文同意注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发行了 1,37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37,500.00 万元。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3〕185 号
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1,375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3 年 8 月 14 日起在上交所
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众和转债”,债券代码“110094”。
根据有关规定和《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众和转债”自 2024 年 1 月 24 日起可转
换为本公司股份。“众和转债”最新转股价格为 6.92 元/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信息
1.身份类别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身份 控股股东
2.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投资者身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91650000299201121Q
三、权益变动触及 1%刻度的基本情况
2025 年 5 月 30 日,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工”)通过
可转债转股的方式,将其持有的 1,904,600 张“众和转债”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转股股数为 27,523,120 股,本次权益变动前,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
489,116,524 股(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5.54%;本
次权益变动后,特变电工持有公司股份 516,639,644 股,持股比例由 35.54%增加至 36.81%,增加 1.27%。
股东名称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份性 权益变动
质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方式
(万股) (%) (万股) (%)
特变电工股 无 限 售 48,911.65 35.54 51,663.96 36.81 可转债转
份有限公司 流通股 股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1、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特变电工,实际控制人仍为张新先生。

2、“众和转债”目前处于转股期,“众和转债”债券持有人是否选择转股及具体时间、数量存在不确定性,若后期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投资者有此项情形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特变电工本次权益变动可免于发出要约。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律师核查意见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特变电工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作为增持人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6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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