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日科技: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14 19:03:40
证券代码:300333 证券简称:兆日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3
深圳兆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召开股东大会事项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通过。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a.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5 月 14 日(星期三)下午 15:00
b.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的交
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4
日的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C 座 1605
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魏恺言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12 人,代表股份 51,001,829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5.17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9,285,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4.668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10 人,代表股份 1,7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0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0 人,代表股份 1,716,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10 人,代表股份 1,716,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10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提案 1.00 《关于<2024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54,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1%;
反对17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4%;弃权7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5628%;反对 17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142%;弃权 7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3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2.00 《关于<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54,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43%;
反对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10%;弃权6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5686%;反对 17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288%;弃权 6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2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3.00 《关于<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46,3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90%;
反对1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3%;弃权7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6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142%;反对 18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987%;弃权 7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4.00 《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38,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28%;
反对1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1%;弃权6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306%;反对 19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426%;弃权 6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5.00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18,6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47%;
反对20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弃权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3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5003%;反对 20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73%;弃权 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12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6.00 《关于董事 2024 年度薪酬、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09,1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61%;
反对21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2%;弃权7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4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469%;反对 213,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563%;弃权 78,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9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7.00 《关于监事 2024 年度薪酬、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05,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98%;
反对21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1%;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7604%;反对 21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48%;弃权 8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34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8.00 《关于购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01,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12%;
反对21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4%;弃权8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5041%;反对 21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621%;弃权 86,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3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9.00 《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26,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6%;
反对18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06%;弃权8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40,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431%;反对 18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114%;弃权 8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45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提案 10.00 《关于<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0,736,5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98%;
反对1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6%;弃权8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51,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5432%;反对 18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69%;弃权 8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2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曹平生律师、李运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