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明利: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5-13 18:14:36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编号 Z26774000
2022 年 7 月 1 日,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明利”
“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人,根据相关规定,东莞证券履行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
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5 日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并与华泰联合证券签订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人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人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人应当完成原保荐人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东莞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
华泰联合证券承接,持续督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华泰联合证券对德明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定
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人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武祎玮、滕强
联系电话 0755-8249202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309
注册资本 161,770,306 元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1 栋 2301、2401、2501
主要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 136 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1 栋 2301、2401、2501
法定代表人 李虎
实际控制人 李虎、田华
联系人 于海燕
联系电话 0755-23579117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情况 内容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6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7 月 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2 月 27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华泰联合证券于 2023 年 7 月承接持续督导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项目 工作内容
1、持续督导期间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3
年 12 月 29 日、2025 年 1 月 21 日-2025 年 1 月 23 日对发行人进
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
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5 日、2025
年 1 月 21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
员进行了 2 次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决策制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度》《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等。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人、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情况 发 行 人 本 次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455,892,358.49 元,投资于“3D NAND 闪存主控芯片及移动存储
模组解决方案技术改造及升级项目”“SSD 主控芯片技术开发、应
用及产业化项目”“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 工作内容
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节
余募集资金 5,228,974.71 元,系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的银行存
款及理财产品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节余,已全部
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了股东大会、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
股东大会情况 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
的决策情况,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
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人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对发行人调整募投项目实施
方式,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
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与内部投资结构,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
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
形。保荐人对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与内部
投资结构的事宜无异议。相关议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保荐人于 2023 月 12 日 8 日对发行人调整部分募投项目
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投资总额和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
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调整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6)保荐人发表独立意 施的客观需要做出的,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
见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保
荐人对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