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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光电: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9:07:42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58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龚伟斌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责令改正决定》主要内容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1、三会运作不规范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监高薪酬议案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董事、监事未回避表决,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13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下同)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不规范
2021年度,公司与个别关联方的实际交易金额超过董事会审议的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
公司个别事项未按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个别事项未完整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部分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上述情形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十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4、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不规范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公司董事会审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中未明确具体银行名称;募投项目达到原定完成日期且投资进度明显滞后,但未及时披露项目延期情况,也未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第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
1、部分收入核算不规范
公司存在未及时调整部分跨期出口业务收入、个别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部分业务不当适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的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2、部分固定资产核算不规范
公司部分固定资产转固时间明显滞后,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3、个别预付账款披露及核算不规范
公司部分预付账款存在列报不准确、不当确认汇兑损益、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等问题,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第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4、长期股权投资收益确认不准确
公司对联营企业股权激励事项核算不规范且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未完整确认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公司《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四款的规定。
5、其他应收款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部分年度未准确披露前五大其他应收款交易方、余额等信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
6、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不准确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公司将用于对外出租的物业作为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核算,但相关物业无单独产权、无法对外单独出售,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上述情况影响了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主要内容
经查,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情形。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58号)。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龚伟斌、财务总监陈永刚、董事会秘书刘雅芳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龚伟斌、陈永刚、刘雅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
证券代码:300241 证券简称:瑞丰光电 公告编号:2025-035
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整改措施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责令改正决定》中所提出的问题,深刻反思公司在公司治理、财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切实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方面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深圳市瑞丰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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