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电热: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5-09 18:53:33
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内部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镇江东方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
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视同关联人的法人或者自
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定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一定的合理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由关联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第九条 关联交易的提出及初步审查
公司及其有关部门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拟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相关部门须将有关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公司总经理。该书面报告须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价格;
(二)定价原则和依据;
(三)交易总量或其确定方法;
(四)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五)需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在收到有关部门的书面报告后,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召开
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将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书面报告的有关部门须派人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并对总经理以及其他管理人员提出的质询进行说明与解释。
第十一条 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初审认为必须发生关联交易的,公司总经理须
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有关关联交易事宜制作一份详细的书面报告,同时草拟相应关联交易协议(合同);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完善后的相关材料报送至公司总经理处。公司总经理须在收到有关部门再次报送的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由董事会根据本制度规定提交相应的有权机构做出决议。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关联方界定应当明确规范,应当采用有效措施防范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源;
(二)关联交易行为应当规范,关联交易会计记录和价格执行机制的准确性和适当性应当有合理保证;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五)关联交易披露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关联交易披露内容、披露方式及披露流程应当规范。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以下关联交易由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将关联交易情况以书面形式
报告公司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议对该等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定价的公平性进行审查。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由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低于 0.5%的关联交易。
若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达到下列关联交易行为,总经理向董事长书面报告,在收到报告
后,董事长应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向全体董事发出召开董事会会议通知。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董事会在审查有关关联交易的合理性时,须考虑以下因素:
1、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向关联方采购或销售商品的,则必须调查该交易是否公允。当本公司向关联方购买或销售产品可降低公司生产、采购或销售成本的,董事会应确认该项关联交易存在具有合理性。
2、如该项关联交易属于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抵押和担保、管理、研究和开发、许可等项目,则公司必须取得或要求关联方提供确定交易价格的合法、有效的依据,作为签订该项关联交易的价格依据。
本条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后实施。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 12 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达到第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关联交易,若交易标的为股权的,
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 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及公司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六章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当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