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地矿业: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9 17:02:25
证券代码:601121 证券简称:宝地矿业 公告编号:2025-032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
与合规管理委员会行使,《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步废
止。
结合最新的法规要求,公司拟对《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进行全
面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的具体内容
修正前条款 修正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职工和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 发挥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 面值。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额为 80,000.00 万股, 80,0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 1 元,均为人民币普通股,其他类别股 0
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提供任何资助。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
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监管机关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票的公司债券;
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 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