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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公告时间:2025-05-07 19:02:29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号:2025-033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本公告中对公司财务指标的测算及预计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比森”“公司”“本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就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短期内在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等指标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即期回报将有一定程度的摊薄,具体影响测算如下:
(一)财务测算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 2025 年 11 月底完成(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
对即期回报的影响,不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注册并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369,100,317
股为基数,不考虑除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之外的其他因素(如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对公司股本总额的影响;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7,058,823 股(假设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实施完毕,最终发行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募集资金总额为 36,000.00 万元(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
5、公司 2024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1,689.34 万元,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589.69 万元。假设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与上年同期持平;(2)较上年同期增长 10%;(3)较上年同期下降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并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6、不考虑本次发行对公司其他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利息摊销)等的影响;
7、假设本次发行在预案签署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不进行分红,不存在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8、未考虑其他非经常性损益、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分红的承诺,也不代表公司对 2025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不构成对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单位:股数:万股,金额:万元
项目 2024 年度 2025 年度/2025.12.31
/2024.12.31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万股) 36,910.03 36,910.03 41,615.91
假设一: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均与上年持平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689.34 11,689.34 11,689.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7,589.69 7,589.69 7,589.69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2 0.32 0.31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2 0.32 0.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1 0.21 0.2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1 0.21 0.20
假设二: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均较上年增长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689.34 12,858.27 12,858.2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7,589.69 8,348.65 8,348.65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2 0.35 0.34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2 0.35 0.3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1 0.23 0.2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21 0.23 0.22
假设三:公司 2025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均较上年下降 10%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11,689.34 10,520.40 10,520.4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7,589.69 6,830.72 6,830.72
东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32 0.29 0.28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32 0.29 0.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1 0.19 0.1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益(元/ 0.21 0.19 0.18
股)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计算。

根据以上假设测算,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2025 年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有效利用募集资金,提升公司长期盈利能力。但短期内募集资金的效用尚不能完全得到发挥,而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对公司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和每股收益可能产生一定的摊薄作用。
公司在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影响测算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可以进一步巩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完善公司股权架构,提振市场信心,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可强化公司资金实力,契合公司发展需求,提高公司抗风险能力,具有充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等文件。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公司资产规模,强化公司资金实力,契合公司发展需求,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为公司持续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
动资金,不涉及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由于本次发行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有所下降,存在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股东的能力,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将采取多项措施以保障本次发行后公司有效使用募集资金,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募集资金管理,合理统筹募集资金使用,促进公司长远发展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流动资金将有所提高,资本结构进一步改善,公司抗风险能力增强,促进公司长远发展。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投向变更、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二)持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行使投资者的权利,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监事会能够认真履行监事会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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