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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比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丁彦辉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5-07 19:02:29

证券代码:300389 证券简称:艾比森 公告编码:2025-029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丁彦辉先生免于以
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7 日
分别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丁彦辉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本次交易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本次发行前,丁彦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24,671,549 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33.78%。根据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46,153,846 股(含本数),本次发行完成后,丁彦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70,825,395 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41.14%。若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完毕,按调整后发行数量 47,058,823 股计算,本次发行后,丁彦辉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171,730,372 股股份,占本公司股本总额的 41.27%。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三)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鉴于本次发行对象丁彦辉先生已承诺其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并且丁彦辉先生将依法在股东大会回避表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经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审议并同意丁彦辉先生免于发出要约后,丁彦辉先生可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丁彦辉先生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和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艾比森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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