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尔克卫: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5月)
公告时间:2025-05-07 18:39:12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人民币普通股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活动向境内外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进行推介或通过公关宣传活动与境内外新闻媒体沟通等方式对外公开信息的行为,亦需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以下简称“并表企业”)发生的重
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以中文在境内同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与其在境外市场披露的内容一致。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上内容应当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予以陈述,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
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的,可以自愿披露。
第十五条 当公司股票在多个上市地上市的情况下,公司应确保在信息披露方
面遵守各上市地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和收购报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发行证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收购报告书等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出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应当披露的交易;
(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