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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纳药厂: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30 20:12:40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2021 年 7 月,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纳药厂”“公司”
或“发行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担任保荐机构并负责华纳药厂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
导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2022 年 10 月,公司聘请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投证券”或“保荐机构”,曾用名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已于 2022 年 11 月与国投证券签署保荐协议,自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西部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国投证券
承接,由国投证券承接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的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规定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目前,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限已届满,国投证券现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 2 号国投金融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 陈哲、黄艺庭
联系电话 010-57839229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湖南华纳大药厂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799
注册资本 9,380.00 万元
注册地址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区
办公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麓天路 28 号五矿麓谷科技园 C6-C7 栋
法定代表人 黄本东
实际控制人 黄本东
董事会秘书 乔桥
联系电话 0731-8591059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国投证券于 2022 年 11 月承接华纳药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持续督导工作后,国投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程序等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的往来;
7、关注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管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4 年 6 月 7 日至 2024 年 7 月 1 日期间,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金额略高于前次董事会审批授权额度,现金管理金额为 2.02 亿元超
出授权额度 200 万元 。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追加确认了上述超额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公司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事先审议额度的情形,是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予以追认,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已补充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保荐人将督促公司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次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在工作过程中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市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将相关文件交送保荐机构;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
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本次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督导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及时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事项的相关公告,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历次信息披露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审阅结论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经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放与使用的有关凭证、银行对账单,并审阅公司审计报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会计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审核报告以及公司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仍有部分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
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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