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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和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30 19:19:51

证券代码:300801 证券简称:泰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5-016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泰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召开
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的《公司章程》与原《公司章程》对比如下:
序号 原章程内容 变更后的章程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由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 代表人。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
1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第九条,后续编号顺延)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
2 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3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
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 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
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
4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
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
管理人员,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
5 监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认定的其 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认
他人员。 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6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
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同价额。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任何资助。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划的除外。
的股份,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
7 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
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
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8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9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可以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股份的,可以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10 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
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 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其所持有的股份;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 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
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查 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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