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斯美: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5-04-30 16:56:5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斯美”、“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
保荐代表人 戴菲、万年帅
联系电话 010-6508297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简称 贝斯美
证券代码 300796.SZ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十一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峰
实际控制人 陈峰
董事会秘书 张校乾
联系电话 0575-82738301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19]1783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03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14.25 元,
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177.50 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 3,879.74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39,297.76 万元。该募集资金已于 2019 年 11 月到
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会验字[2019]7999 号《验资报告》
验证。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23 号)同意,公司于 2022 年4 月向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16.07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 1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764.73 万元(不
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9,235.27 万元。2022 年 4 月 20 日,中泰证
券将扣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资金的剩余款项划转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中。容诚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核验,并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出具
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 200Z0020 号)。2022 年 5 月 18 日,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自保荐机构中泰证券 2021 年 9 月 2 日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2、督导公司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执行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发表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发表相关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中层管理人员进行定期培训;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承接的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
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和持续督导工作开展的情形。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自保荐机构承接持续督导工作以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同时,针对公司首发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相对较慢的情况,保荐人提请公司关注投资进度以及可能出现的募投项目延期或变更的情形,若内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审慎评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绍兴贝斯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 ___________
戴 菲 万年帅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王 洪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