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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通信:长江通信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21:33:13

证券代码:600345 证券简称:长江通信 公告编号:2025-013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
《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对协议有效期内的服务范围、服务限额、定价原则等事项进行约定。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获得相关金融服务,协议期限截止到2028年6月30日。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科集团”)持有财务公司10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事前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继续与财务公司进行金融合作,续签《金融服务协议》,在财务公司的经营范围内,获得相关金融服务,协议期限截止到 2028年 6 月 30 日。
(二)关联关系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信科持有财务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3 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与财务公司因同受中国信科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财务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与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邱祥平、朱德民、胡泊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 8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该项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未与不同关联人进行过与本次关联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 L0137H2110000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17831362U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肖波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22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 40 号一区
(一)吸收成员单位存款;(二)办理成员单位贷款;(三)
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四)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
收付;(五)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
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六)从
事同业拆借;(七)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八)办理
经营范围 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九)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
投资;(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或其派出机构批准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
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
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情况:中国信科集团持有财务公司 100%股权。
(二)关联方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信科财务公司资产总额 97.89 亿元,所
有者权益 13.12 亿元,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84.69 亿元。2024 年度实现
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1.43 亿元,利润总额 0.38亿元,净利润 0.29 亿元。
(三)其他说明
财务公司以“立足集团、创新发展”为经营宗旨,致力于为中国信科集团所属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专业化金融服务,目前财务公司已开展的业务主要为本外币存款、结算、信用鉴证、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票据贴现及票据承兑、财务顾问等业务。近三年,财务公司经营状况稳健,各项业务平稳运行,各项风险监控指标表现良好。财务公司于本公司在
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保持独立。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1、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2、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合作,公司有权自主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但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财务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
四、《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
财务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将会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的要求为其提供如下金融服务:
1、结算服务:指财务公司根据公司及成员单位指令提供付款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等。
2、存款服务:指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3、信贷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要求、结合自身经营原则和信贷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及成员单位业务发展中对资金的需求。
4、其他金融服务:指财务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其他金融服务。
(二)定价基本原则
1、财务公司提供的结算服务,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机构有收费标准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不高于
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向公司及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和财务公司向集团公司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金融服务的手续费标准。
2、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在双方可协商范围内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低于财务公司吸收其他成员单位同种类、同等存款规模的存款利率。
3、公司及成员单位在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以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市场公允价确定。最终利率不得高于财务公司向同信用级别、同担保条件、同等贷款规模的其他成员单位发放的同种类授信的利率。
4、财务公司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应按照非银行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的相关标准收取费用。但在收费标准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应按照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的该项服务市场公允价收取费用,并符合本协议的约定。最终服务费应不高于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三)交易限额
1、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最高余额具体如下:
(1)协议生效日至 2025 年期末,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
(2)2026 年度, 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
(3)2027 年度, 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4)2028 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2、在协议有效期内,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办理的贷款业务、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业务、保函业务以及其他信贷业务的每日最高总余额具体如下:
(1)协议生效日至 2025 年期末,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2)2026 年度,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3)2027 年度, 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4)2028 年期初至协议终止日, 公司(含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上述信贷业务每日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2.5 亿元。
(四)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协议有效期内,如果双方签署新的金融服务协议,则本协议自新的金融服务协议生效之日终止。协议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双方需提前协商,到期终止协议或办理续签协议事项。
(五)生效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如按照有关法律、双方《公司章程》、有权决策机构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则应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始生效。
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财务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各项资质,各项指标均达到《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双方遵循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并有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及资金成本,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风险持续评估情况
公司通过查验财务公司《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证件资料,并审阅了财务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报表(经审
计),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开展和内部控制等风险管理体系的制定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要求,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不存在重大缺陷。
《关于对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已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七、风险防范情况
为了保证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的资金安全,公司已制定《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应急风险处置预案》《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存款资金风险控制制度》,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在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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