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动力: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4-29 21:06:35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条文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和《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经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
过,对《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
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1 新增第二条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规则、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 依法行使权利。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
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3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删除
第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4 第四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使职权。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
…… 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
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
第五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经董事会审议后,须提交股东大 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
会审批: 定。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第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
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
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
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授权
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事前以特别
5 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 删除
订立将公司全部或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6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期限 删除
第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
第九条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的 6 个月内举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7 定的其他地点。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所
方式召开。同时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有效参加股东大会,视为出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席。公司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东大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日召开。 (五)审核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有关监管机关和
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合法有效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有关监管机关
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第八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的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
理: 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
(一)签署一份或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临时股东大会或类别股东会议,并阐明会议的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书面要求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
8 见。 明理由并公告。
(二)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
议人的同意。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
(三)董事会不同意独立董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应说明理 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
由并公告。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四)董事会不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的,或在收到请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核委员会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 的同意。
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
(五)董事会不同意股东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的,股东应以书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面形式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核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六)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原提议人的同意。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
(七)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 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 面反馈意见。
程序相同。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