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铁:《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9:55:36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5 年 4 月修订)
修订前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公司股东、职
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
券法》(简称《证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国
《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
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
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
《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
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
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 《上市公司
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称《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
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简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定本章程。
称《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特别规定》 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公司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独家发 理委员会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一日以国资改革〔2007〕1095 号《关于设立中起方式设立;于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以独家发起方式设立;于二〇〇七年九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 月十二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
照。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执 照 。 公 司 的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
100000000041175。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铁路工程总 91110000710935003U100000000041175。
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六日以
2017年12月28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完成改制注册, 证监发行字〔2007〕 396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境内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通股 467,500 万股,并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国合字〔2007〕35 号文批准,
发行 382,490 万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 49,890 万股),相关国有股减
持并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38,249 万股,合计 420,739 万股,于二〇〇七年十
二月七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完成改制注册,企业名称变更为“中
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第五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741,653,683 元。
第六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
第六九条 公司全部财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 第八十条 公司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有权依据本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有权依据本 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并承担相应义务。
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并承担相应义务。 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在不违反本章程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
请仲裁。
第九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 第九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人。 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及和范围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遵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坚持科学发展观,秉承“勇于 道德,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坚守“中国建造、跨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自主经营,诚实守信, 铁肩担当”的企业使命,秉承“勇于跨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创造、
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担 质量、品牌”的核心价值观,服务交通强国、制造强国、质量强国建设,自
社会责任,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主经营,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经济效益,承担
社会责任,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使全体股东得到最大经济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 第十一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目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和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总承包;上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土木工程建筑和线路、管道、设备 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安装的总承包;上述项目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 服务的分项承包;土木工程专用机械设备、器材、构件、钢梁、钢结构、建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