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普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9:41:39
证券代码:688025 证券简称:杰普特 公告编号:2025-014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于相关监管规范的更新情况,为保持与新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条款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及公司治理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自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相关制度相应废止。主要条款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
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有限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1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
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关于董事长
产生、变更的相关规定执行。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行使如下职权:
(一)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
有价证券;
(二)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及签发其
他各类重要文件,可就具体事项授权公
司其他人员代为签署;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
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3 新增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5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激光事业部
副总经理、研发总监、财务总监、制造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研发总
总监、技术支持总监、董事会秘书。 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7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民币标明面值。
9 第十九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95,049,423 股,全部为普通股。 95,049,423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
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
10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
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