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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普特: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9 19:41:27

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规范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风险管理、完善组织治理结构、促进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1.3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及权限、内部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档案管理等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1.4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而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2.1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党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2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2.3 公司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职业品德、职业纪律、职业胜任能力和职业责任。内部审
计人员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提高审计质量。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具有必要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负责人。
2.4 内部审计部独立于财务部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亦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对党委(党组)、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应保持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
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审计部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2.5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3.1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相关人员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五)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重要建筑设施的施工/设计工程项目,开展成本预算、过程控制、决算以及工程款项回收等方面内部审计;

(六)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3.2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党委(党组)、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在每个半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3.3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当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当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3.4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5 内部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督促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实施;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五)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

3.6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7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3.8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党委(党组)、董事会报告;并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9 内部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3.10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11 内部审计部应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12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3.13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3.14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3.15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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