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智家: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5年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9 19:13:11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做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章程》中所界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任何因其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接触有关于公司或其证券的内幕消息的雇员,又或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此等董事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除了直接持有的权益和淡仓以外,董事和总裁也被视为对下述人士所持有的权益或淡仓拥有权益:
(一)其配偶及未满十八岁的子女;
(二)其拥有控制权的公司;
(三)某信托,而其为(A)受托人(而非被动受托人),(B)受益人,(C)酌情信托的成立人,而该成立人能够影响受托人的酌情决定权;
(四)如同他人签订协议采取一致行动以取得公司的股份权益,则包括签订协议的所有人士。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的董事和总裁须披露其及相关方的以下权益及交易:
(一)公司的任何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二)公司任何相联法团(即其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公司持有其任何类别已发行股份的 20%以上的任何公司)的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三)公司的债权证权益;及
(四)公司任何相联法团的债权证权益。
董事和总裁须填写可从香港联交所网站下载的指定表格并在第十三条的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电子系统提交给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
以上规定适用于董事和总裁本人的交易以及视作拥有权益涉及的人士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禁止和限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曾就限制股份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券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公司董事及总裁应当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权益及变动情况履行通知、申报等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 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 本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或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均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自然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以转让股份的额度,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
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持有股份在法律法规、本规则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该部分股份。
第八条 因本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本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如公司在授予董事期权以认购或购买其证券时,已厘定该期权的行使价,则该项期权的授予,将被视为该董事本身进行该证券交易之时。但如行使价是在行使该期权时方厘定,则行使期权时方会被视为该董事进行该证券交易之时。此外,董事买卖衍生自公司的上市证券而发行的衍生认股权证,会被视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A股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相应主体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刊发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60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董事在本公司刊发季度业绩及半年度业绩日期当天及之前30日内,
或有关季度或半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三)公司董事在本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四)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五)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任何可能会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的内幕信息时,至该等信息依法公开披露日后的2个交易日内;
(六)董事如以另一家上市公司董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未经公布的内幕消息;
(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本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八)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上市地的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未书面通知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一名董事
(其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均不得买卖其公司的任何证券。董事长若拟买卖公司的证券,必须在交易之前先在董事会会议上通知各董事,或通知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一名董事(其本人以外的董事,该名董事可以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集相关信息),并须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后才能进行有关的买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在未通知董事长及接获注明日期的确认书之前,也不得买卖其公司的任何证券。在每种情况下,董事长或前述所指定的董事须于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批准买卖有关证券后五个营业日内回复有关董事,而按上文获准买卖证券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接获批准后五个营业日。
第三章 信息申报及披露
第十三条 按照《上交所股份变动管理指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本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任职期间及离职半年内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包括但不限于新开设A股证券账户;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的董事和总裁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