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科: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04-29 16:57:56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权限、议事规则等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执行。
公司设审计监察部,依照本制度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监察部设总经理一名,全面负责审计监察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并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熟悉公司的经营业务和内部控制规范,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反舞弊、企业管理原则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原则、独立客观、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八条 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和经费等审计资源,由公司充分保障。公司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监察部制定业务考核指标,会同人力资源部定期对公司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章 内部审计范围和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
(一)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
(二)公司及所属企业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
(四)重大事件(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大额资金往来及关联方资金往来。
(五)物资(服务)采购、产品销售、生产、研发以及工程管理等经济活动。
(六)公司及所属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七)举报案件受理及线索调查。
(八)公司临时指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统一管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各类审计项目计划,对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三)负责组织并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出具评价报告。
(四)督促被审计部门和各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积极配合、协调并支持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的沟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
(九)负责组织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公司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实施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一)参加有关经营管理会议,有权了解、收集、检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管理信息及资料。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真实、完整、全面、及时提供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经营计划、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信息和资料,并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现场勘察相关资产,查阅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等方面的文件、会议记录、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资料。
(四)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有权要求被调查单位、个人对有关事项进行确认和签字。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并向主管审计工作的公司领导汇报。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可暂予封存。
(七)提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做出事实认定,并移送公司处罚小组依法依规对其追究责任并进行处罚。
(九)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可通过业绩考核扣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十)对公司有关部门、各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公司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经公司经理批准,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需要,临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和人员参与有关事项的审计。
(十二)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受审计过程中,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公司及所属企业各级组织和管理人员应当保障审计监察部开展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得人为干扰和影响审计作业及审计结果。
(二)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电子数据,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三)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人员调查取证,认真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审计建议的实施,并反馈结果。
(四)公司及所属企业均应当保障审计监察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风险为导向,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经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阅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须取得人力资源部的委托。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跟踪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审计项目立项、编制审计方案、发送审计通知书。
在确定开展审计项目前,审计监察部提交《审计项目立项流程》。
在具体实施审计项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和管理情况,考虑重要性与审计可行性,制定项目审计方案,并报经审计监察部负责人批准。
审计监察部应在实施审计前 3 个工作日,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对于需要突击执行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会议、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安排首日审计会议,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听取被审计单位情况汇报。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可以通过采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正确履行职责和规定的审计程序,审慎运用职业判断,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如实记录审计发现,提出审计建议。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沟通、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批示与出具。
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报告正式提交之前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结果的沟通,并发送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询意见稿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项目主审及相关人员应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审计监察部应当将结果沟通的有关书面材料作为审计工作底稿归档保存。
审计监察部应将审计报告报送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批示。
(四)后续跟踪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推进审计整改、检查整改情况。
审计报告经批示后,审计监察部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整改通知邮件,整改责任单位应按照内部审计整改要求形成整改方案,审计监察部应及时跟进责任单位上报的整改进展,按季度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六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审计监察部应根据内部审计准则相关规定实施内部审计机构质量控制和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及时收集在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文件材料和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其他审计档案材料,并按照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与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监察部。审计监察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同有关部门提高审计结果运用水平。
第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出具专题报告,整改报告或者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有关部门负责分析研究及时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在执行审计项目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经营管理规章制度等情况时,应按照公司《“红、黄、蓝牌”处罚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公司处罚小组,由其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审计整改结果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企业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或者部门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考核;将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单位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意见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结果报告视情况归入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要加强与公司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形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