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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科:中国高科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9 16:57:56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公司原《中国高科监事会议事规则》等与监事或监事会有关的管理制度及其他管
理制度相关条款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公司召开第十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拟对《中国高科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
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股东、股东会相关制度;完善董事、董事会及
专门委员会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等。另外,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的文字性更新表述,统一修改“股东大会”为“股东会”;统一修改“总经理”为“经
理”、“副总经理”为“副经理”;统一修改“股份总额”为“股份总数”;统一修改“或”
为“或者”,同时更新《公司章程》相应章节条款号。
《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的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是由原“中国高科(集团)公司”改制而成 是由原“中国高科(集团)公司”改制而成
的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份有限公司。
…… ……
公 司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110000132210333N。
第四条 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1996年6月27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审字〔1996〕120 号“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0 号“关于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和证监发审字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和证监发审字〔1996〕121 号“关于同意中国高科集团股 〔1996〕121 号“关于同意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 A 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 A
股的批复”,于 1996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 股的批复”,于 1996 年 7 月 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采用定价上网方式首次向社会公 券交易所采用定价上网方式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50 万股,每股发行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50 万股,每股发行
价 4.80 元人民币,并于 1996 年 7 月 26 日 价 4.80 元人民币,并于 1996 年 7 月 2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高科集团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国高科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 HI-TECH 英文名称:CHINA HI-TECH
GROUP CO.,LTD. GROUP CO.,LTD.
第 六 条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整条合并至第二条
91110000132210333N。
第七条 公司住所: 第五条 公司住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遂镇龙泰路
1-118 号,邮编:101313。 1-118 号,邮编:1013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 29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号中关村北大科技大厦 8 层,邮编:100871。 52 号方正国际大厦,邮编:100080。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办法同本章
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董事长的产生及变
更规定。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
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 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规定,设立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章程》规定,设
党的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以充分发挥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 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 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
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
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586,656,0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586,656,002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股 586,656,002 股。 股 586,656,002 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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