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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光伏: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公告时间:2025-04-29 02:19:50

关于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
专项说明
永证专字(2025)第 310162 号
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刚光伏”)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包括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 年
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和
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永
证审第(2025)第 110024 号)。我们的审计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进行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我们对本所就该公司上述财务报表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说明如下:
一、审计报告中无法表示意见事项的内容
如财务报表附注二、附注五(十九)、五(三十九)、附注十一(一)所述,2024 年金刚光伏资产负债日净资产为-79,818.24 万元,2024 年度实现净利润-82,398.08 万元,自 2022 年以来已经连续亏损,且经营状况存在进一步恶化的迹象。金刚光伏 2024 年资产负债表日货币资金余额 7,354.30 万元,其中使用受
限资金 6,102.29 万元,有息债务总额 232,212.56 万元,已逾期 81,917.41 万元。
2024 年 7 月 8 日,金刚光伏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
偿能力但具备重整价值为由,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决定对金刚光伏启动预重整。目前金刚光伏尚未收到法院关于进入重整程序的
相关法律文书,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债权人会议尚未召开,破产重整工作能否成功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若重整失败,公司将存在被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
2025 年 4 月 11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
或孙公司苏州金刚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甘肃金刚羿德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苏州金刚防火钢型材系统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该议案尚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上述情况表明存在可能导致对金刚光伏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重大不确定性,同时:(1)在附注二披露的就持续经营能力改善作出的应对计划及相关措施之可行性缺乏有力的支持证据;(2)上述不确定事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其对财务报表产生的累积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
因此,我们无法取得与评估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进而无法对金刚光伏管理层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编制财务报表的依据是否充分、适当发表审计意见。
二、合并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确定重要性。考虑到公司目前正处于业务转型期间,原有的玻璃行业业务已经基本剥离,现新进入的光伏产业属于新兴行业,公司正在进行厂房及设备的建造投资,同时光伏行业深陷下行调整周期,公司营业收入及规模尚未稳定。我们选用总资产作为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基准,按照上述计
算基准,以计算基础 276,916.42 万元的 0.5%计算得出金刚光伏 2024 年度合并
财务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为 1,350.00 万元,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按 75%取整确定为 1,000.00 万元。本期确定重要性水平的基准及百分比较上期未发生变化。
三、发表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当存在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不能得出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的结论情形之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另根据第十一条之规定,在极少数情况下,可能存在多个不确定事项。
尽管注册会计师对每个单独的不确定事项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但由于不确定事项之间可能存在相互影响,以及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积影响,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
1)无法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涉及事项的影响不局限于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账户或项目,而是涉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且相关事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并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累计影响。
2)财务报表是基于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并在可预见的将来继续经营下去的假设编制的,但管理层对金刚光伏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缺乏有力的保证与证据。
四、相关事项对报告期内财务报表可能的影响
由于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我们无法判断形成无法表示意见的基础中涉及事项对金刚光伏报告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可能的影响金额。
五、上期非标事项在本期的情况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王庆华
(项目合伙人)
中国 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李晓娟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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