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成药业: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9 02:02:55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说明(2025 年 4 月)
海南双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7 日召开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修订情况
如下: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2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增加,并对条款编号进行相应变更。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3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4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5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6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级管理人员。
7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8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9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系海南双成药业有限公司(“双成有限”)整体 第二十条 公司系海南双成药业有限公司(“双成有限”)整
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为原双成有限的全体股东,于 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为原双成有限的全体股东,
2010 年 10 月 27 日将其各自持有的双成有限截至 2010 年 8 于 2010 年 10 月 27 日将其各自持有的双成有限截至 2010
月 31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 141,580,506.63 元按 1:0.6357 年 8 月 31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 141,580,506.63 元按
10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 1:0.6357 的比例折为公司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
各发起人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为: 数为 9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公司的发
…… 起人、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股份数额及持股比例
为:
……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414,689,750 元,股份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414,689,750 股,均为
11 数为 414,689,750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均为普通股。 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12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 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3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14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序号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形之一的除外: 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