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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邦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8 19:19:11

证券代码:002483 证券简称:润邦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0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2、《公司章程》本次具体拟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东、董事、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
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面值。 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管。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China 第二十条 南通威望实业有限公司、China
Cran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南通 Crane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南通
晨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同方创新投资有限 晨光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同方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意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森 公司、上海意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森淼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发起 淼投资有限公司为公司发起设立时的发起
人。 人 。 公 司 设 立 时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150,0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88,646.8413 万 第二 十一条 公司已 发 行 的股 份数 为
股,均为普通股。 88,646.8413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
质押权的标的。 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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