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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子公司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7:57:39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 公 司 管 理 制 度
2025 年 4 月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管控与整合机制,促进子公司规范运作、有序健康发展,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突出主业、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的股权,或者持股 50%以下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级子公司,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内控机制,对子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及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子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从而减少或避免公司的风险。公司委派至各级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资产控制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子公司需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资助、委托理财、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各项制度,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五条 各级子公司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执行对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审议程序,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各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七条 在公司总体目标框架下,各级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子公司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参照执行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对外借款、重大事项报告等各项管理规定,制定子公司自身适用的相关管理规定,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条 各级子公司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经营情况报告、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书面形式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以便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九条 各级子公司的总经理和公司指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每半年度和年度结束后及时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工作报告,并向公司述职,接受公司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公司根据需要向各级子公司委派股东代表、推荐或委派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公司委派人员”),以实现其发展战略及管理。公司委派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各级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推荐和委派的人员进行调整。
公司委派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在其所在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按照公司的决策或指示依法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监事在其所任职子公司章程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包括检查子公司财务,对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子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上述人员应对本公司负责,当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子公司或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十三条 由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应将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向公司有关部门汇报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 30 日内,
向公司总裁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建立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子公司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由公司财务中心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实施指导、监督。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部组织机构及管理制度,并参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控制度,并报公司财务中心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子公司需每月向公司递交月度财务报告或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每一季度向公司递交季度财务报表。子公司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之内向公司递交年度报告以及下一年度的预算报告,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对外担保报表。
第十九条 各级子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报表编制人应在提交的财务报表上签字确认,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方式的资产抵押、质押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 因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子公司需对外借款时,应充分考虑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征得公司同意,并按照子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和子公司财务制度情形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公司内部审计部执行,也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定期进行自查。
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母公司按计划开展相关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
不得敷衍和阻挠,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负责。子公司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场所,确保审计计划的高效推进。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子公司需制订相应的整改措施,认真执行并整改、落实,并接受内部审计后续审计跟踪。子公司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适用于子公司内部审计。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子公司的运营及发展规划必须服务于公司的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自身经营管理目标,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依据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资产控制的要求,对子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各级子公司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遵守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委托理财、财务管理、重大事项报告等方面的各项制度,规范运作,诚信经营,应自觉接受公司的检查与监督,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等提出的质疑,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如前述事项涉及公司法定信息披露义务或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子公司应事前将该等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待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和义务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
公司有关部门及公司委派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要求和督促各级子公司遵守前述各项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对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主要包括:
(一)公司财务中心、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固定资产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二)公司生产、采购、营销、技术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制订及执行、生产、采购、销售、技术质量管理等进行监督管理;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中心、审计部等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金调配、内部审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四)公司人力资源中心主要负责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管理及绩效考核;
(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上报、信息披露、对外宣传、对外投资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六)公司总裁办主要负责对子公司上报文件运转、行政后勤事务、商业秘密保护等进行日
常管理。
(七)公司法务部门主要负责对子公司诉讼仲裁事务、风险合规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如各级子公司有上述重大事项或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需经公司总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该等事项应先由公司履行相应批准程序后,子公司再行决策和实施,公司委派人员或公司股东代表应按照公司的决策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前,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须在会议召开日至少 3 日前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级子公司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不与公司相应的规章制度规定矛盾,在审议规章制度之前,应当征求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在规章制度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报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越权行事给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罚款、降薪、降职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子公司应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拟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经营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可能对子公司或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声誉、未来前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报告、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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