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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金时: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7 17:57:47
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2025 年 4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3
第一节 定期报告 ......3
第二节 临时报告 ......4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6
第四节 应披露其他重大事件......7
第五节 涉及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7
第六节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8
第四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职责与管理制度 ......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8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9
第三节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信息披露档案资料保管制度......9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9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及保密责任 ......11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制度 ......12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2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12
第十章 收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13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13
第十二章 附则......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四川金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股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披露的、或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媒体上、按规定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动人(如有)、实际控制人,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自然人及关联法人)以及其他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部门或人员。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亦属于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依据《证券法》《信息披露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监管规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业绩、利润、新产品新业务、收购兼并、重组、投资、担保、诉讼仲裁、关联交易以及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发行、回购、股权激励等事项相关的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将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将其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同时还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规定媒体。
第十一条 公司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并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主要包括: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
3、季度报告: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一季度和三季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书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关联交易)、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应当披露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
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及公司章程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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