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网宇达: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7 15:42:17
证券代码:002829 证券简称:星网宇达 公告编号:2025-038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制度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事项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 2025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 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8 日
附件 1: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章程 修订后的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北京星网宇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整
公司以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北京 体变更设立,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8776399733W。为 91110108776399733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8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750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会”)证监许可【2016】2750 号文批准,首
股 1,900 万股,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深 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900 万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股,于 2016 年 12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北京星网宇达科技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名称: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tarneto Technology 司。
Co.,Ltd 公司英文名称:BeiJing Starneto Technology
Co.,Ltd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或
代表人。 者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 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5,100
5,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起人名称或姓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起人名称或姓名、认名、认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购股份数、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5,100 万股,
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7,809,39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207,809,394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