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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友科技: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20:18:18

证券代码:834475 证券简称:三友科技 公告编号:2025-023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 2024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
123,222,405.32 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40,276,267.3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02,895,200 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5,144,76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内容,鉴于公司 2023 年股权激励
计划中首次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因成为监事不再纳入激励对象范围,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34,800 股限
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公司总股本将由原102,930,000 股变更为 102,895,200 股。截至本次权益分配预案公告日,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尚在办理过程中,公司将根据后续相关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终止实施 2023 年股权激励计划,需回购注销 52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35,200 股。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变更为 101,060,000 股,公司计划在回购注销完成后办理权益分派手续,此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共计 29,591,256.00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90.48%,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5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 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权益分派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久、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包括: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4)公司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1)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或规划综合分析权衡后提出预案。在公司现金流状况良好且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公司将尽量提高现金分红的比例。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分红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1、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可以对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经过详细论证后,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本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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