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捷股份: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9:05:4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合并报表范
围内担保额度的议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合并报表范围内担保额度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253 号)。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6 日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事项。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ZHHT25000053493001号),对控股子公司云南红创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创包装”)向民生银行玉溪支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 15,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额保字 20250508 第 001号),对控股子公司上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恩捷”)向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 20,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司与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编号:平银穗金融额保字 20250508 第 002 号),对上海恩捷全资子公司珠海恩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恩捷”)向平安银行广州分行申请的额度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单位:如无特殊说明,为人民币万元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1、担保人:公司。
2、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
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
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上述
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不计入本
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
民生银行 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保证人承担担保
红创包装 玉溪支行 15,000.00 15,000.00
责任的范围。
4、担保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
式确定:①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
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
定日。②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
保债权的确定日时,则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承担保证
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最后到期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③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
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1、担保人:公司。
上海恩捷 平安银行 20,000.00 20,000.00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广州分行
3、担保范围:①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
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贰亿元整;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
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
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
全费、强制执行费等。②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
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前述债务在前款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
保证担保责任。③人民币以外的币种汇率按各具体业务实际发
生时债权人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
4、担保期间:①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
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
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②为免疑义,
若主合同为贷款类合同的,其约定的贷款(或融资)期限到期
(包括提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
为银行承兑类合同的债权人实际对外付款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
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担保类协议的,债权人对外履行担保义
务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合同为开立信用证类协议的,
则债权人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若
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包括提
前到期的情形)之日视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③保证期间,债
权人依法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谨此同意在原保证
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且前述转让无需通知保证人。
1、担保人:公司。
珠海恩捷 平安银行 30,000.00 30,000.00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广州分行
3、担保范围:①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
被担保人 担保权人 主债权额度 担保额度 担保合同内容
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
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叁亿元整;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