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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坛生物:天坛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59:21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名称:天坛生物 编号:2025-016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作出修 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
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天坛生物制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改 公司经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体
生[1998]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改生[1998]7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91110000600069802M。 代码为 91110000600069802M。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
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担任法定代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由公司总经理担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任。 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新增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
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负责人。 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范围是: 制造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是: 制造生物制品、体外诊断试剂;普通货设备租赁;出租办公用房;土地使用权的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技术进出租赁;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土地租赁;出口。(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房屋租赁;设备租赁。 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
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
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中央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登记结算公司集中托管。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生物制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北京生物制品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生物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北京生物制品制品研究所”)。发起人于 1998 年以所拥研究所”)。发起人于 1998 年以所拥有的部有的部分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分经营性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公司发行的股发行的股份数为 9000 万股。公司设立时
份数为 9000 万股。 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000 万股、面额股
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修订前 修订后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建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配;
份;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股东申请查阅材料应当向公司提供书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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