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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友股份: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公告时间:2025-04-25 18:56:03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发表如下说明: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2023 年 8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该
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根据数据资源的持有目的、形成方式、业务模式,以及与数据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消耗方式等,对数据资源相关交易和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财会〔2023〕
21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
露”进行了解释,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

“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1号——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财会〔2024〕
24 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解释第 18 号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解释文件的要求,公司对现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该规定的生效日期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以及《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说明。
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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