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白干酒: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4-25 18:24:45
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证券、信托、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通过银行、公募基金、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中低风险,产品净值波动性较小,产品与投资标的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包括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基金、优质公募、保险、证券资管固收、信托等)。
第五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八条 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理财,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中低风险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日常流动资金需求。
第十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和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
第四章 委托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中心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中心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理财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中心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
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委托理财活动。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中心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每月还应当编制盈亏报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须遵守保密制度,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025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