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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琪酵母: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8:02:22

证券代码:600298 证券简称:安琪酵母 公告编号:2025-040 号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可申请对650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2,654,600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34%,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
●本次限制性股票办理完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
股票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15 日,授予登记日为 2021 年 5 月 6
日,授予股票 878 万股,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授予价格 24.3 元/股,授予人数 734 人,包
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管理骨干。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包括授予后的 24 个月限售期和 36
个月解除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锁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在限售期过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根据业绩考核情况在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解除限售的比例分别为 33%、33%、34%。
激励计划前两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公司分
别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和 2024 年 5 月 7 日完成了对激励对象限制
性股票的解锁。第一期完成了对 677 名激励对象 2,662,4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第二期完成了对 657 名激励对象 2,576,600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申请对 650 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股票2,654,600 股,为获授股票总数的 34%,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31%。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
披露情况
1.2020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2 月 9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湖北安琪生物集团
转发的《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鄂国资考分[2021]7 号),原则同意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021 年 3 月 3 日,公司将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监事会未接到与激
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 年 3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安琪
酵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的公告》。
5.2021 年 3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6.2021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调整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5 月 6 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的 8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有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共计 5 万股,因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实际授予对象为734 人,实际授予数量为 878 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7 日披露的《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
公告》。
8.2022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
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2 年 2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9.2022 年 7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2022 年 8 月 15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0.2023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1.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2.2023 年 7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3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3.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 年 2 月 23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4.2024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
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5.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
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4 年 7 月 19 日,
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6.2025 年 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
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2025 年 3 月 31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该事项。

17.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一)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公司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完成
登记,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24 个月内为限售期。自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为第三个解除限售期。2025 年 5 月 6日起进入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48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2022 年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
不低于 28%;以 2017-2019 年业绩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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