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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盛集团:亚盛集团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5 16:25:13

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编号:2025-019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4月24日,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相关的制度相应废止。
二、《公司章程》本次修订要点
此次修订涉及《公司章程》全篇,为突出本次修订的重点,本公告仅就重要条款的修订对比作出展示,其余只涉及部分文字表述的调整内容将不再逐一比对,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
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
1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订本章程。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3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公司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新增)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
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4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何资助。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
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5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除外。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
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
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6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新增)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照
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 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 列规定:
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用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
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 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
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益。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
侵占公司资产或占用公司资金,若发 法违规提供担保;
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公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
7 司资金或以其它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 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
情况,公司董事会应立即申请司法冻 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侵占的公 为;
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凡控股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能以现金清偿侵 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控股 合法权益;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股份偿还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所侵占公司资产。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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