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光防雷: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21:04:12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下称“战略发展委员会”)的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战略发展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的水平,保证战略发展委员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职能为负责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
第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也可召开战略发展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战略发展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得少于三名董事。
第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战略发展委员会召集人可由非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战略发展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战
略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具体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行研究预测;
(二)制订公司发展战略计划。
第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应获取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下设办事机构,办事机构人员经获准可列席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资料,并据此定期或不定期出具相关研究报告,报送发展战略发展委员会。
第四章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及通知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
第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由战略发展委员会主任拟订,并通过公司董事会工作人员送达战略发展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五章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可就某个事项、报告或文件,经过审议形成决议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对未形成决议的报告,提出该项议案或研究报告的委员可以个人研究报告的名义提交董事会成员审阅。
第十五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根据会议议程和需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召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到会介绍有关情况或听取有关意见,有关人员不得无故缺席。列席会议人员不介入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十八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原则上不审议未在会议通知上列明的议题或事项。特殊情况下需增加新的议题或事项时,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对临时增加的会议议题或事项进行审议和作出决议。
第七章 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战略发展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方式通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采用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表决;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通讯方式通知,临时会议召开方式可采取通讯方式进行,并可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表决后应形成会议决议并制作会议记录,各出席会议的战略发展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决议的书面文件和会议记录应提供给委员会全体成员以作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决议包括如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实到人数;
(三)说明会议的有关程序及会议决议的合法有效性;
(四)说明经会议审议并经表决的议案的内容和表决结果;
(五)其他应当在决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战略发展委员会决议形成后,如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应及时提交董事会,以便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战略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