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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4-24 21:03:55

证券代码:300414 证券简称:中光防雷 公告编号:临-2025-013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修订《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部分治理制度的情况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公司拟对《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完善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内部审计的要求,删除监事会专章,公司权力机构名称的变更等。
由于《公司章程》存在上述修改,触发公司相关的配套治理制度的联动修订。相关修订制度明细见下表: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 股东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3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修订 是
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 是
6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修订 是
7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 是
8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修订 是
9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修订 是
10 战略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1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2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 否
13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4 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细则 修订 否
15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修订 否
16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 修订 否

动管理制度
17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修订 否
18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修订 否
19 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修订 否
20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修订 否
21 内部信息保密制度 修订 否
22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3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 修订 否
2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5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6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修订 否
27 子公司管理制度 修订 否
28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制度 制定 否
其中序号 1-9 项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本次修订
后的《公司章程》和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全文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 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
公司章程的主要条款修订内容的对照,以表格形式体现,见下表。公司章程 的部分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或”修改为“或者”的修 订,以及非实质性修订,如条款序号、标点符号、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等变更, 未在下表中逐条列示。
下表中已经列示的条款,未对“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或”修改为 “或者”的变更进行加粗提示;未对因条款增加或减少导致条款序号的变更进行 加粗提示;未对条款中删除部分内容的变更,进行加粗提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 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
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普通股 2,107.00 万股,于 2015 年 5 月 13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07.00 万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或称“深交所”) 股,于 2015 年 5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上市。 下或称“深交所”) 上市。
公司股票若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
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额。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标明面值,每股人民币一元。 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
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格(略)
下:表格(略)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面
额股的每股金额为 1 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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