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4-24 18:54:46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为了规避原材料、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实际情况,从事期货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的行为,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开展套保业务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纯碱、锡、白银、玻璃等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公司从事的套保业务采用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纯碱、锡、白银、玻璃价格波动和市场风险、加强库存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为目的,并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条 期货业务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进行投机交易。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六条 从事期货交易,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套期保值必须与业务背景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从事套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套保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公司应建立和健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是套保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领导小组;
(二)审议批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三)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
(四)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套期保值业务期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董事会授权,组织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三条 期货领导小组由总裁领导,组成成员包括财务总监、采购(销售)业务分管副总裁、各业务板块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内控部负责人等人组成。
期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相关制度,组织贯彻实施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组建公司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完成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协调处理公司期货业务重大事项等。包括:
(一)制定套期保值业务工作方针和原则,拟订公司期货相关制度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实施细则;
(二)监督和管理套期保值业务,持续完善内部组织体系,制定各项业务授权和管理权限;
(三)召开工作会议,拟定年度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批;
(四)听取期货交易小组、期货结算小组、期货风控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五)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六)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七)期货领导小组所决策事项,在董事会决议范围内,经相关部门会签意见,经董事长及总裁签批后方可执行;
(八)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期货交易小组是公司套保业务运作的执行机构,在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纯碱、锡、白银三个品种的期货交易小组设在集团采购管理部,玻璃品种的期货交易小组设在集团销售管理部。期货交易小组具体实施交易,期货结算小组成员负责结算确认,期货风控小组负责风险控制。
期货交易小组主要负责根据市场行情情况,按照公司套保业务方针和获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组织落实并执行期货交易操作;提出方案执行过程中的调整建议,并按程序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进行报批;负责必要时的实物交割等事项。包括:
(一)会同其他小组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案,提交期货领导小组审批;根据期货领导小组的审批结果,组织落实套保交易方案;
(二)发起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审批流程;在审批范围内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负责公司套保业务的交易管理和日常交易风险控制,并对保证金账户使用情况负责;
(三)期货交易小组应持续跟踪金融市场动态与套保商品期现货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并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及时提出方案调整建议;
(四)负责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交易情况和执行效果,包括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五)接受公司期货风控小组的监督、检查;
(六)完成公司期货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事项。
期货交易小组下设交易员、档案管理员,并建立相应岗位职责:
(一)交易员:负责按通过审批的交易方案进行套保业务交易的实际操作;负责与期货经纪公司的联络;负责期货市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及时提出有关套保业务建议;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
(二)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套保业务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包括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第十五条 期货结算小组由财务管理部主导,由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人员担任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结算确认员。主要负责公司期货业务的资金管理、会计处理、交易确认和结算管理等事宜。
(一)资金调拨员:负责公司套保业务的资金调拨,根据经过审批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和业务资金要求及时完成资金调拨,保证实物交割和追加保证金的及时完成;
(二)会计核算员: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三)结算确认员:负责公司期货套保业务交易情况的确认和交易后的结算;负责公司期货交易凭证的管理。
第十六条 期货风控小组由公司内控部主导,由内控部、财务管理部、董秘办公室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套期保值业务有关风险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会同审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二)监督期货交易小组和期货结算小组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定期审查期货交易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审批后的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三)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保业务正常进行;
(四)监控评估保值头寸风险,协助其他小组处置紧急情况;
(五)按照信息披露和内部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六)内控部单独对公司期货交易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与执行做定期或专项审查,及时发现期货业务管理中存在的内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章 审批授权
第十七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董事会、股东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内审议是否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董事会授权期货领导小组在职权范围内进行纯碱、锡、白银、玻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八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采取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套期保值业务投资额度。
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交易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投资额度(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投资额度(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二十条 签约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