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4 17:06:4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二五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4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 股 份...... 5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5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7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8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9
第一节 股 东 ...... 9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2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7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9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 28
第一节 董 事 ...... 28
第二节 董事会 ...... 32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8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9
第七章 监事会...... 41
第一节 监 事 ...... 41
第二节 监事会 ...... 42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4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4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4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 通 知 ...... 48
第二节 公 告 ...... 49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49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9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50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52
第十二章 附 则 ...... 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公司目前在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 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42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人
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2,000.00 万股,于 2016 年 11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HAN JINGCE ELECTRONIC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 栋 11 层
邮政编码:43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9,743,151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
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公司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按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实现经济效益
和社会效益的共同增长,依法纳税和缴纳规费。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
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相关计量检测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存管。
第二十条 公司发起人为彭骞、陈凯、胡隽、柯常进、沈亚非、黄力波、朱建华、
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北鼎龙泰豪投资有限公司、广州比邻健康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精至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武汉精锐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持有的原武汉精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出资额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其出资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3)第 710008 号”《验资
报告》进行验证。
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量、出资方式以及持股比例为:
发起人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彭骞 2390.40 净资产 39.84
陈凯 1047.60 净资产 17.46
胡隽 360.00 净资产 6.00
柯常进 204.00 净资产 3.40
沈亚非 144.00 净资产 2.40
黄力波 60.00 净资产 1.00
朱建华 60.00 净资产 1.00
广州比邻健康产业投
810.00 净资产 13.50
资中心(有限合伙)
武汉精至投资中心
480.00 净资产 8.00
(有限合伙)
湖北鼎龙泰豪投资
204.00 净资产 3.40
有限公司
武汉科技创新朝阳创
120.00 净资产 2.00
业投资有限公司
武汉精锐投资中心
120.00 净资产 2.00
(有限合伙)
合计 6000.00 —— 100.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9,743,151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中普通股
279,743,151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者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消除该情形,在消除前,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它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