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新电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4-23 20:31:18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20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4 月 21 日,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表
决情况: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9 号——募集资金管理》(以下简称“本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的,必须经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追责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募投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或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决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保证募集资金的独立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转出全部节余募集资金的,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内。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要求。公司应当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用于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实行专款专用。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招股说明说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建立健全有关会计记录和原始台账,并定期检查、监督资金的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投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前述(二)(三)(七)情形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以及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的产品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拟进行现金管理的金额和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三)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四)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实际募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即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应当公开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等财务性投资或者开展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高风险投资。
第十八条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以下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资金到账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闲置情况及原因;
(三)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公司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是否存在间接进行高风险投资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并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有):
(一) 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 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的;
(四) 募投项目出现其他重大异常情况。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公司根据本条规定对募投项目进行重新论证时,应报请董事会审议决定。若上述异常导致公司决定改变募投项目的,应符合本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金额低于 200 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豁免董事会审议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当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超过 200 万元或者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由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高于 500 万元且高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改变
第二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原则上不能变更。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发生改变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公司股东会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