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邦仪器: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5年4月)
公告时间:2025-04-23 19:58:07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理邦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报备。
第二章 基本定义及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
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商业银行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低风险的保本投资理财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第五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实施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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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由公司总裁决策。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适用上述权限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
理财规划;负责银行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四)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进行
审核;公司总裁负责年度委托理财规划和委托理财产品方案的审批;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分别依据本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行使相应的审批权限,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应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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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的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委托
理财事项的相关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
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中心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第十八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
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业务。(二)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三)公司财务中心在董事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九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
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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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总裁以及公司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的检查和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