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力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4-23 18:34:20
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1、12 楼 邮编: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 录
释义...... 2
第一节 律师声明 ...... 3
第二节 正文 ...... 5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本次授予相关事宜 ...... 6
三、结论性意见 ...... 9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和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指 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
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
登记的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本次授予 指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股东会 指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经办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5)第 039 号
致: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信达签署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信达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信达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已全面地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信达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信达有权对被引用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非经信达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激励计划的批准和授权
2025年4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2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025年4月2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5年4月21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授予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相关事宜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已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5年4月23日。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以10.0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5名激励对象授予115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以16.0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57名激励对象授予28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广东博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经核查,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等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信达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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