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亨通股份: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汪明朴)

公告时间:2025-04-21 17:55:02

独立董事 2024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汪明朴,作为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勤勉、忠实、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及时关注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相关重大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对董事会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具备专业资质及能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本人基本情况如下: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汪明朴:男,1952年生,研究生,教授,博士生导师,材料物理与化学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国家工程教育材料类专业认证委员会委员。历任湖南大学半导体物理教师,中南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教授,教育部材料类专业教指委秘书长,国家工程教育材料类专业认证试点工作组秘书长,铜加工国家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中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材料学院副院长、材料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等职务。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2项;现任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情况说明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除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外,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任何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二、年度履职概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听取报告、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及时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积极出席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并对重大事项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发挥了独立董事独立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公司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积极有效地配合了本人的工作。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9次董事会和5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董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
会次数 事会次数 次数 情况 大会次数
9 9 0 0 同意 5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定期报告、利润分配方案、关联交易、财务担保、收购股权、出售资产等重大事项。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认真审阅会议文件及相关材料,对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独立、审慎的判断,并按相关规定发表书面意见,严谨地行使表决权,为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 本年应参加专门 亲自出席专门 委托出席 缺席次数
委员会次数 委员会次数 次数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7 7 0 0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 2 0 0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1 1 0 0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4 4 0 0
报告期内,本人在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对各项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审慎论证,就定期报告、关联交易、候选人资格等议题与公司进行充分的会前沟通,在各次会议上积极参与相关议题的讨论,独立、客观、慎重地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对会议审议的事项均投了赞成票,未提出异议,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现场工作及其他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加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赴德清、德阳深入调研、考察公司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及时知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2024年度现场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5日。本人积极参加公司管理层就经营管理情况和年度审计进行的专项沟通会,对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详细了解。本人认为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保证了本人履职所需要的知情权及有效的沟通渠道。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及时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就本人关心的重要事项进行说明与解释,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完备的条件和支持。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内,公司未出现需本人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本人任职期间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亨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关于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本次收购亨通精密铜箔科技(德阳)有限公司49%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布局,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拜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关联方德清捷欣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资产将有助于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公司与亨通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前,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人认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亨通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财务公司在其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风险可控。公司制定的在财务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能够防范、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风险,有效保障资金安全性。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是利用财务公司资金融通管理平台,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董事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任职期间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信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任职期间内,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先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
度报告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在相关会议上对以上报告进行了审议。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体系涵盖了公司经营的各个环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公司各项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能够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四)聘请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支付2023年度报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定资格和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及能力,历年来一直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了解,能够胜任公司财务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公司审计机构并支付2023年度报酬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任职期间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六)实施员工持股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4年度首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员工持股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2024年度首次会议、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审阅景霞女士的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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